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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维修工摔进工地深井,索赔遭拒绝

来源:新闻|作者:吴峰|更新时间:2014-09-10 09:36:58|阅读:
  空调维修工摔进工地深井,索赔遭拒绝,怎么看呢?小凌是个空调工,他前往一个客户的建设工地维修空调,不过施工方并不知情。结束时已经天色昏暗,他一下踏空摔入工地一个6米深的通风井。造成腰椎骨折,住院花去了7万元。当他向施工方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施工方认为小凌擅自进入施工工地。小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该建筑公司承担8成的责任。

空调维修工摔进工地深井,索赔遭拒绝


空调工摔成骨折,对方拒赔还说他是“私闯”

小凌在南京一家空调维修单位做维修工。2012年底,单位指派他去一家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安装空调。小凌干完活已经是傍晚了,他打算返回,但走到工地一楼时,突然一脚踩空,跌入6米深的通风井。他被紧急送进医院,医生诊断结果是,小凌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花去了7万元的医药费。

他向作为施工方的建筑公司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达不成一致。2013年,他向法院起诉,称那口深井周围没有遮盖也没有围挡,并且当时灯光昏暗,所以自己才会不慎跌入受伤。但施工方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施工的注意义务,并坚称工地上所有的坑都有围挡、警示标志,也用木板进行了覆盖。法庭上,这家公司还认为,小凌摔伤是因为他擅自进入未知区域而导致的,他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由他自行承担。

一份施工合同证明不是“擅自进入”

施工方虽然称自己已经围挡,也设置提醒标志,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这些。一审法院认定,建设公司应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凌在下班行走时,未能尽到谨慎小心的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承担的责任分别为80%和20%。

接到这个判决,施工方不服,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依然坚持一审时的理由。小凌则称自己并非擅自闯入,而是受单位派遣到事发工地工作。他向二审法庭补充提交了其就职的空调维修部与负责这个工地制冷项目的公司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小凌想以此证明,自己的单位承接了在建大楼的空调安装工程,而他是受单位的派遣,到工地来安装空调。所以他的行为不是擅自进入工地,而是可以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

法院判决:施工方未尽责,承担8成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份证据,也就是小凌不算“擅自进入该施工区域”。主审法官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一方面小凌不属于“擅闯”,另一方面,施工方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安全义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此外,法官解释,如果小凌的确是擅自进入工地而产生事故,施工方未必要承担8成的责任。“建筑工地相对封闭,更多地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外人对建筑工地内部环境缺乏必要的了解,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这一区域,有可能会加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擅闯”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就有更大的过错,施工方应该承担的过错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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